通话记录如何举证,通话记录如何举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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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记录是否可以做证据?

在法院 开庭审理 的时候,当事人要承担 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原告要提供 证据 材料,这些证据有书证、无证等,现在很多人都用手机通话,那么,通话记录可以当民事诉讼证据不?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只要是符合证据要件的通话记录,是可以当做证据使用的,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通话记录可以当民事诉讼证据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通话记录,如果没有改动,是通话的客观记载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法院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民事诉讼证据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63条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 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 诉讼 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4、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5、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据有八种,之后最高法又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短信、通话记录及聊天记录等可以当做证据使用,这个前提是通话记录要真实、客观,法院会审核证据链是否完整。根据民事诉讼 法规 定,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是企业,可以采取举证倒置的原则。

微信通话怎么取证

微信通话取证的方式:首先可以在通话过程中打开手机的录音功能将通话记录下来;其次也可以在通话过程中每隔几分钟截一次屏,不过这种方式无法记录通话内容!

如果你是律师,如何电话录音取证?

我相信大家都会思考这样的问题,就是身为律师,如何电话录音取证?

作为过来人,请让我来告诉大家:

第一、准备两部手机;用手机A为当事人本人号码的手机,用于拨打电话;以手机B为录像设备,必须保证电量绝对充足,最好备有充电设别;如有其他录像设备,也可替代使用。如无其他设备,使用手机A进行录屏也可,但是录像伪造的难度更高,因此更为可信。

第二、从手机A通讯录中抄下对方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将通讯录中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删掉;该步骤是为了拨打对方当事人电话时始终显示为电话号码,确认对方当事人身份时可多一重确认方式。如果仍然显示有对方当事人姓名,对方可能辩称号码并非本人号码。

第三、手机A保留页面在主屏幕,使用手机B或者其他录像设备,对准手机A,开始录像,点击拨号键盘,在拨号键盘输入对方电话号码,拨号,点开免提;注意先录像,再拨号;该步骤需要将完整的拨号过程记录下来,不要从通话记录中直接拨打对方电话,如前所述,避免对方辩称号码为我方事先准备好的通讯录备注。录像时最好为手持录像设备手机B,有一定的动作,或者靠近手机A,让手机A的屏幕上出现自己的影子,增加视频无任何删减或者修改的可信度。

第四、在你通话结束,先挂断电话,再暂停录像,保留好保存在原始录像设备中的视频文件。如需要诉讼,作为证据提交时,可将该段视频刻录光盘提交法院。开庭时将手机B带上,法官或者对方当事人可能会要求核对原视频载体。用以上为“有预谋”的电话录音步骤。但是如果条件有限,或者情况突发,那就怎么方便怎么来,手机可以录音就录音,可以录屏就录屏,先保留证据,再考虑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如何才能向移动要固定时段的语音通话记录,涉及到法律证据,或者有什么办法能够获取到语音通话内容

需要向公安机关进行申请提取即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证据的相关要求规定:

1、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2、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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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02 上午 06:01:08

    充电设别;如有其他录像设备,也可替代使用。如无其他设备,使用手机A进行录屏也可,但是录像伪造的难度更高,因此更为可信。第二、从手机A通讯录中抄下对方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将通讯录中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删掉;该步骤是为了拨打对方当事人电话时始终显示为电话号码,确认对方当事人身份时可多一重确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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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02 上午 09:58:13

    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4、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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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02 上午 06:45:04

    载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法院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民事诉讼证据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63条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 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 1、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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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02 上午 10:09:22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通话记录,如果没有改动,是通话的客观记载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法院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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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02 上午 04:21:01

    预谋”的电话录音步骤。但是如果条件有限,或者情况突发,那就怎么方便怎么来,手机可以录音就录音,可以录屏就录屏,先保留证据,再考虑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如何才能向移动要固定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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