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民的聊天记录,忠民的聊天记录对梦碗粥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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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怎么定义,下面的情况算是破坏军婚罪么?

一、概念

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人民解放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对军婚所保护的范围,按照本法的规定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约关系。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以结婚登记为标准,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要前提条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经阶段,婚约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其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着某种婚约关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与现役军人登记了结婚即属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则在所不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其既不同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形成事实婚姻属于与之结婚的范畴,构成本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现役军人为了保卫祖国,不惜远离家庭,艰苦奋斗,流血牺牲。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不仅会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的破裂和家庭不和,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它将影响军人的思想,对于巩固军队、巩固国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对军人婚姻,必须加强保护。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应严肃处理。但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情况有时比较复杂,在处理时,应当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实践中,对于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1、从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是破坏军婚罪最本质的特征。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2、从客观上是否具有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是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只有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否则,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在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在一起生活。这种关系是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还有经济上或生活上的某些特殊关系,不同于与现役军人配偶偶尔或短期的通奸行为。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登记结婚或者公开出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实践中,经常遇到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案件。通奸不同于同居,一般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性行为。通奸一般是秘密的,有长期的,也有短期的,但只是偶尔为之。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行为,一般属于思想教育的范围,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行为,虽也破坏军人婚姻,但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贞操权),违背了妇女的意愿,符合本法第236条所定强奸罪的要件,应依强奸罪定罪量刑。

3、从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军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能构成此罪。如果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可以构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之同居则不构成犯罪。

4、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立法上规定破坏军婚罪,在于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情节一般,军人本人又不愿声张追究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必须制止其违法行为。对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情节严重,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其他后果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家庭生活的幸福与安定,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能定罪处罚。但是,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也可以按重婚罪论处。

(二)本罪与重婚罪的界限

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但其仍有着以下本质区别:

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本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本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本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本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后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在实践中客观上虽然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但究竟怎样定罪,则要结合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论处:

(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他人的配偶,与之结婚的,可构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属有配偶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结婚,行为人构成本罪,现役军人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情况具体定罪:(A)行为人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双方都明知,构成犯罪,都构成本罪。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要么不构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应根据情况定重婚罪或无罪。(B)行为人如果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3)行为人如果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行为人可构成重婚罪,但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视具体情况定罪:(A)行为人为非现役军人的配偶,与行为人相对的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应构成重婚罪;(B)行为人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构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则应视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无罪论处。

至于行为人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对方本身是不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认定本罪的关键要素。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但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即行为人都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对婚外恋的“情人”聊天记录曝光,为何被人指责?

因为当大家看到婚外恋这三个字的时候,就对两个人非常反感了。毕竟很多人都会忠于感情,婚外恋就代表有一个人出轨,有一个人是小三,所以大家都会带着有色眼镜继续看他们的聊天记录。

一、婚外情很难真正在一起。

这个女孩是在刚认识这个男孩子的时候就被他深深吸引了,两个人很快成为了情侣关系,后来这位女士才知道这个男生是有家庭的。刚开始女士接受不了成为小三的事实,但慢慢地由于太爱这个男子,所以他一直给这位男子做了两年的小三。经历了两年的婚外情以后,他才发现这个男人根本不会为了自己离婚,所以她才想到了放弃。从两个人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这位男子经常用一些情话哄骗这个女孩子,但是他根本不会为了这个女孩子而离婚,所以大多数的婚外情这些男人只是想和外面的女人玩玩而已,根本不会和自己的老婆离婚。

二、大家看不惯这样的行为。

不管对于这个男人还是对于这个被称为小三的女人,大家都没有同情之心。因为他们两个人在刚开始有婚外情的时候,就已经破坏了原有的家庭。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这个男子可能在家里面过于寂寞,才会一直哄骗这个女士,他一点离婚的意思也没有,也就是说这个小三只是他摆脱寂寞的人罢了。这个女人在知道男方有家庭以后还当了三年的小三,可见他根本就没有因为自己破坏别人的家庭感到自责。

我们不排除婚外情中也有真爱的成分,但男人大部分都不会为了外面的小三和自己的原配离婚,所以很多人看到这个聊天记录之后,仿佛感受到了婚外情对女孩子的影响。

你知道明星私底下都怎么聊天的吗?

友情提示:明星TM也是个人类,别忘了这一点!

看到这种提问我就有点忍不住,明星怎么聊天,明星怎么吃饭,你咋不问明星咋上厕所呢?这个你想不想知道?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在镜头前说话都是三思而后行,但说白了他也是个普通人,人怎么聊天他就怎么聊天,没有任何区别。

一、渣男、渣女撩来撩去,尺度大到惊呆你。

其实这问题我不太好回答你,因为我作为一个素人,啥明星都不认识,哪怕是个网红都没一起愉快的聊过天,但是,作为一个多年的吃瓜者,综艺还有采访那是必须看的东西,之前袁姗姗不就在综艺中公开撩陈晓,还说不能见他害怕爱上她,你看看,多肉麻多恶心。

还有杨幂和周笔畅的聊天,俩女生私下讨论如何掀对方的裙子,还有郑爽和陈学冬讨论如何投机取巧上热搜,这些可都是明星自己晒出来的聊天记录,对比袁姗姗的,这些可都是比较中规中矩,不过按照圈内乱成粥的规律,他们私下应该是啥露骨说啥,怎么撩人说啥,总之,你别猜,因为脑壳想炸了也猜不出来。

二、不断探索明星隐私,这事儿有点无底线啊!

明星私下都去哪儿玩,明星私下都和那些人交往,明星私下都会吃些什么,明星私下的行程是什么……

这些问题单拎出来哪个都会觉得,呃,这人绝对是个死忠粉,但放在一起就会觉得,这人好可怕啊,因为这些全都是涉及到明星的个人隐私,当然包括问题中说的明星私下如何聊天,其实换个思路,你知道这些有啥用?去看他一眼,去和他说两句话,人家是在赶往赚钱的路上,而你是撇家舍业跟在后头的跟屁虫。

人家指着你们的吹捧赚钱,而你们却一天为三餐发愁,有的人甚至还靠着家里的救济过日子,与其在这想知道人家私下咋聊天不如去背两个单词来得实际,退一万步说,就算你知道了,又能如何?能靠着这个和人家做朋友,还是说能够通过这事儿得到些什么?啥都没有就别了解了,没意思。

三、聊天方式这事儿本身就带有滤镜且不断的变换。

关于明星的聊天方式真的是仁者见仁,目前最红的网红刘宇宁,就是唱《让酒》的那个,他算是在直播中起家的,如今也算是一条腿迈入了娱乐圈,他说话的方式在粉丝眼中那就是爽快的东北老爷们,但在黑粉眼中,这人就是个大傻X,说一堆没啥味儿的话。

你看,在粉丝的眼里,就算是骂人毁三观的话都能说成是性格直爽,还能说出各种夸赞的词藻,但是在黑粉的眼中,哪怕是明星叹了口气,都会觉得有罪,这事儿本身就是个变数,有啥可知道或者了解的。

最后:

有时间去看看直播啥的,有的明星在直播里的样儿就是私下的样儿,别问我咋知道的,全靠猜,你懂不!

情侣之间可以偷偷的翻对方手机吗?

我认为还是不要偷偷的去翻看。因为这样就是对对方的不信任,你们之间会因为这样而出现问题的,真的想看的话也应该征求对方的同意才可以去看,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秘密,如果对方同意看了,那就当着对方的面半开玩笑似的去翻看,如果对方不同意看的话,那就把你心里的想法坦诚的说出来就好了。

两个人虽然在一起了,但也有自己想要的私人空间,如果连个人相互信任,就没有必要翻看对方手机。手机就像一个盒子,里面装满了每个人的小秘密。每个人都需要个人空间,人的耐心不是刻意的去试探和考验的。人的耐心都是有限的,而不应该去打破他,如果一步步的去试探被人的耐心的话到最后伤的就是自己。

如果两个人相爱的话,就应该去相信他,如果这点信任都没有,那说明你就是想通过手机发现一些事情,然后两个人肯定就都不会愉快的。人人都有隐私的,就是人们不愿意被别人知道的一些关于自己的事情,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好的影响。喜欢一个人,就是要给他信任。既然两个人之间都只剩猜忌了,那还有必要在一起吗

每对恋人都会有一些情感问题,如果有翻看对方手机的想法。在他知道的情况下和他们沟通,才会有看他手机的欲望,或者是手机里有些秘密,或者是他每次接电话都会避开你的这些个情况,任何一段恋人关系,都应该给对方足够的自由空间、只要互相坦诚,信任就好。

微信删除的聊天记录怎么恢复原状

微信聊天记录删除后,若备份过,则可以进入微信--我--设置--聊天--聊天记录备份与迁移中进行恢复;若没有备份,将不可查看或恢复。建议养成及时备份的习惯。

被婚外情人威胁怎么办?

告诉老公,或换掉手机、换个工作,必要时换个城市;告诉姐妹们不要把你的情况告诉那个人。

男女分手后一方遭受到另一方恐吓的,如果是威胁人身安全的,对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的,受恐吓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部门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立案处理,情节较轻的会进行拘留或罚款,更严重者涉及刑事罪名则会受到相应的刑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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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02 下午 08:44:01

    罪。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在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在一起生活。这种关系是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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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02 下午 08:29:14

    情,然后两个人肯定就都不会愉快的。人人都有隐私的,就是人们不愿意被别人知道的一些关于自己的事情,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好的影响。喜欢一个人,就是要给他信任。既然两个人之间都只剩猜忌了,那还有必要在一起吗每对恋人都会有一些情感问题,如果有翻看对方手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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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02 下午 07:15:04

    破坏军婚罪,否则,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在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在一起生活。这种关系是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还有经济上或生活上的某些特殊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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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03 上午 01:07:16

    情侣关系,后来这位女士才知道这个男生是有家庭的。刚开始女士接受不了成为小三的事实,但慢慢地由于太爱这个男子,所以他一直给这位男子做了两年的小三。经历了两年的婚外情以后,他才发现这个男人根本不会为了自己离婚,所以她才想到了放弃。从两个人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这位男子经常用一些情话哄骗这个女孩子,但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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