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关区上的班,找安宁区的劳动局可以吗
不可以,必须找所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同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你局请求中所述职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资关系在上海市,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在北京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相关法规: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相关知识: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兰州新区劳动局电话号码?
你可以直接在当地拨打114电话号码人工查询台询问就可获得兰州新区劳动局 的电话号码,如果你是在外地的话,可在114前边加拨 兰州市的电话区号,这样就可以直接拨通当地的电话号码人工查询台咨询你需要的电话号码了。
郑州劳动局电话
可以直接114查号台进行查询的。
现在没有劳动局了,劳动局并入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了,如果是劳动纠纷建议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比较快的。
兰州永昌劳动局电话多少
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487035、
、城关区2178588、七里河区2661551、安宁区7666164、西固区7555269、红固区6211681、永登县6416839、榆中县5221727、皋兰县5722151。
深圳劳动局的电子信箱是多少
如果你有什么问题需要反应,可以直接与深圳市劳动保障局联系:
市劳动保障局局办公室 办公电话:投诉咨询电话12333 25987555
传 真:25985115
电子邮箱:szldbzj@gdsz.lss.gov.cn
邮政编码:518031
办公地址:地址: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1楼
网址:
市劳动保障局政工人事处 办公电话:25985107
传 真:25985115
电子邮箱:fzyansl@gdsz.lss.gov.cn
办公地址: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2楼
市劳动保障局政策法规处 办公电话:25941073
传 真:25985134
电子邮箱:Violetcicy@sina.com
办公地址: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2楼
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力资源管理处 办公电话:82108903
传 真:82107404
电子邮箱:ldqianzj@gdsz.lss.gov.cn
办公地址: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
市劳动保障局就业管理处 办公电话:25985184
传 真:25942954
电子邮箱:Lssjy66@126.com
办公地址: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9楼
或通过深圳市委市政府网上投诉网站进行在线投诉:
另外,你还可以通过深圳政府在线进行咨询投诉:
兰州城关区劳动局投诉电话
可以拨打12333投诉有关劳动纠纷的事项,12333是全国统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咨询投诉电话,大多数地区是24小时人工服务。如需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电话,需要拨打114进一步咨询。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所需要材料如下:
(1)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并应有投诉人的签名或盖章。
(2)投诉人证明材料。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资料(确实不能提供的,经说明后可不提交)。集体投诉推荐代表的还需要提交推荐人签章的推荐委托文书。
(3)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必要证据材料以证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如证明劳动关系及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具体事宜可以直接咨询劳动局,以劳动局的要求为准。
在城关区上的班,找安宁区的劳动局可以吗不可以,必须找所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同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你局请求中所述职工系北
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