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要保持感情有的话可以不说吗? 比如说;是善良的谎言。
夫妻之间要保持感情,有时候我们可以是善良的谎言,但是时间长了,感情慢慢就没了,甚至出现了第三者,婚姻遭遇“第三者”
家庭是社会的小细胞,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每一个家庭是分不开的,
也就是说每一个家庭的稳定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但家庭的稳定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
目前由于“第三者”的出现,造成许多家庭处于不和谐、不稳定之中
1、男方与女方结婚后,一方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有时偶而会在外面过夜,有时回家很晚,此时,如何界定一方的行为?婚姻法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与“通奸”“一夜情”“婚外情”如何界定?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离婚理由,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所谓通奸,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者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谓一夜情,目前尚无公认的定论,也没有学理上定义。一般而言,一夜情是指男女(包括有配偶或无配偶)双方通过网络、电话等社交方式结识后,相约见面并发生性关系,之后不再联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和一夜情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情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求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不是偶尔的、临时性的、短暂性的共居一处,而“通奸”是配偶一方偶尔地与婚外异性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一夜情则更是偶然地发生一次性行为,它们均没有构成“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这一要件。
法律规定的情节和平常百姓所说的情节是不一样的,两者差距挺大的,平时老百姓口中的婚外情、外遇、出轨等都与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不一致。
2、婚姻中的一方出现第三者时如何举证,什么样的证据会被法院接受和认可
一方出现婚外情后,另一方经常的做法是找一家调查公司,查询一下男方去了哪里,做了什么,对方是谁?或者发现后,在一方驾驶的车里放了一个录音笔,还有的男女双方有多处房屋,两人为了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分开居住,此时另一方在一方居住的房屋处安装了摄像头,录下了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此时怎么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采取在家里或者车里安放录音笔、在家里安装摄像头等方式取证,如此偷录或者偷拍取得的证据,虽然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的,但并非不能做证据使用,如果能够证明一方有第三者的事实会被法院接受或认可。这就是民法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的特点。
但是另一方采取限制一方的人身自由、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会被法院接受或者认可,伪造的证据也不会被法院接受和认可,还有是通过认识公安系统人员通过非正常手段调取的开房记录、通过银行系统的人查询银行明细或者通过电信、联通系统的人查询一方与第三者的通话记录,通过非正常手段从腾讯公司调取的聊天记录、微信记录等等,如此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会被法院接受和认可。应当合理合法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婚姻中的一方出现第三者是否会净身出户, 或者少分、不分财产
一方出现第三者后,另一方说你发生婚外情导致的夫妻感情破裂,你应该净身出户,不应分得财产。婚姻法没有一方出现第三者时净身出户,少分或者不 分财产的规定。
上面说到了取证问题之后,马上问题就来了,即便有了一方有第三者的证据,那么很多人就说“他(她)养小三了,离婚时就要净身出户,或者不分、少分财产”。这种说法对吗?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婚姻法中没有关于一方有第三者在离婚时就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规定,更没有净身出户的规定,净身出户只是老百姓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是民间对于有第三者一方的一种惩罚。
但是上升到法律层面是没有这种规定的,如果证明一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被法院接受或者认可后,在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在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略微倾斜于无过错方,但不会偏离的太多,因为法院既要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过错方的生活,不能因其有第三者就将其至于死地。虽然一方有了第三者,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要保证他的合法财产权益,不会让他净身出户的,就是说不分财产是不可能的,具体说是否会少分财产,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要太理想化,虽然婚姻中不忠诚的一方很可恨,但也要保证他的生活。
4、婚姻中的一方出现第三者时经常殴打另一方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依法不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向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实践中有许多当事人询问,冷暴力,或者没有夫妻生活(性暴力),算不算家庭暴力,在《反家庭暴力法》起草过程中,对于大家提出的冷暴力和性暴力问题,有过多次探讨,上面提到许多激烈的暴力行为都无法举证,冷暴力或者性暴力更是无法举证,如果写入法律,举证和认定都会遇到许多问题,还处于一种不成熟的阶段,所以没有进入到法律规定之中,但实践中这种情形大量存在,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研究。
当婚姻中的一方有家庭暴力倾向或者行为发生时,另一方一定要留存证据,最好借助公权力机关的救济,帮助自己达到目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赌徒是怎么自我救赎的?
赌徒,读音为dǔ tú,汉语词语,外文名 Gambler意思是指嗜好赌博的人。指经常赌博,嗜好赌博的人。通常也泛指那些不务正业,妄图不劳而获思想的赌客(含贬义)。
【出处】鲁迅《书信集·致章廷谦》:“赌徒心理的变幻,应该写写的。”沙汀《丁跛公》:“茶客的分子复杂,也有绅士,也有歪戴帽子的赌徒。”
赌徒进化的五个阶段你到了哪一段?
第一阶段:懵懵懂懂
往往刚接触赌博的人最开始只是为了娱乐,或者纯粹的出于好奇的心理,偶尔只是小打小闹,这一阶段持续的时间很短,赢了钱,高兴一阵,就会收手,偶尔想起来了就会玩一下,不管输赢都能及时收手,对赌博谈不上兴趣。不过,慢慢的接触得多了之后,如果反复受到赌博的刺激,尝到了赌博的甜头,就会令人不自觉的增加了赌博的行为,甚至会错误的认为自己已经掌握了赌博的技巧,总幻想着不劳而获,无形中,他们赌博的次数越来越频密,赌注也会越来越大,自然而然的踏入了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贪得无厌
赌博的行为,源于内心的的贪婪、懒惰,经常抱有侥幸的心理,企图通过不劳而获来获取利益,因贪婪而痴迷,就像是一团火花,遇上干柴就会熊熊燃烧,一发不可收拾。时刻幻想着一个月能赢多少钱好过去打十年工,当成功赢得一部分后,欲望就会开始膨胀,还想着拥有更多,永无止境。这种强烈的欲望久而久之转为可怕的贪念,成为了赌徒痴迷赌博最坚不可摧的动力,然而“贪”字,到最后的结局必定是输的,为了拿回自己的失去的一切,赌徒会踏入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企图翻身
到了这个地步,你完全放不下,心里充满了不甘,越想越觉得不值,不断的加大筹码,希望把以前输掉的拿回来,因为常常花费大量的金钱用于赌博,输了之后就更加觉得不服气,日益沉迷,心中只要想着还有钱,就一定会扭转乾坤,在上岸与洗白之间轮回。于是乎债务越来越多,窟窿越来越大,为了填补这个缺口,不断的编织谎言去借钱,借遍了家人、亲人、朋友,希望能够短时间内赢回所有,不计后果,后来当谎言被揭发后,情况开始变得恶化,于是,进入了第四阶段。
第四阶段:妄想补天
面对血浓于水的家人,深爱自己的亲人,称兄道弟的朋友,心里充满了愧疚,想起那些失去的血汗钱,充满了不甘,越是愧疚,越是不甘心,越是想拿回自己失去的钱财,可是没有“赌本”了,开始小打小闹的试图“补天”,继续沉迷着赌博,可悲的是每日千日砍柴一日烧,此刻心情更加的烦躁不安,不断的研究和变换投注规律,好不容易赢回来一点点,然后又是一天输光。就这样周而复始的轮回着,到头来输的钱也越来越多了,宣告补天失败,但是还未能醒悟,还妄想着继续靠赌去解决所有问题,此时,身边已经借无可借了,开始从信用卡和各种高息网贷上套取金钱继续下去,更有甚者不惜用非法的手段铤而走险获取钱财,继续在这条道路上形影单只的走着。
第五阶段:丧心病狂
当你走到这个阶段,已经完全属于失控的状态,满脑子想的都是赌,可是一旦下了海,想上岸哪有那么简单?到了这个地步的你,走投无路,负债累累,家庭支离破碎。在绝望中,赌徒会陷入疯狂,会走上犯罪的深渊,开始危害到社会的稳定性。外面的债务,家人花费一辈子辛苦打拼来的积蓄帮你偿还了,你跪在地上声泪俱下的答应着他们说不赌了,可是一转头又忘的一干二净,直到最后,贷无可贷,亲朋好友疏远,家人不管,债务爆发,到了这个阶段的赌徒,吃一天,饿三天,不是在赌桌,就是在到处想办法筹钱的路上,直到最后甚至连别人一丝的同情都得不到,只能行尸走肉般的活着。
当最后的牵挂都没有了,活着也就什么意思都没了,一无所有,无金钱,无牵挂,除了生命没有什么可以再失去,等待自己的就是生命的结束,法院的判决,要么轰轰烈烈的死,要么在铁窗里苟且偷生,虽然选择的方式不同,但尽头都是一样的。每个赌徒也许都有此炼狱般的经历,真正能回头的又有几人?行走在罪恶中一步一步走向毁灭。最后说一句以上几点不管你们对应哪个阶段,及时止步保持清醒,苦海无涯回头是岸。
我在香港开房、大陆公安系统有记录吗?
这个应该是不会有记录的,因为你没有存在在一个地方。应该是查询不到。处在其他地方的一些记录的。
问下怎样查酒店开的房记录查询?
个人无法查询。
个人的开房记录永远都是属于隐私内容,在入住的时候,很多人都会出示自己的身份证进行登记,这些身份信息都会被保存在酒店的系统当中,所以通过酒店是可以查到这个人的入住记录的,当然了,也是能够通过公安机关来进行查询的,因为酒店不仅会将这些录入信息保存在自家的系统当中,也会上传到公安机关的内部系统当中,所以通过公安机关也是可以查询的,但是如果想要查询的话,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让公安机关帮助查询。
开房这个词,传统上是指在酒店、宾馆、旅馆以及一些民用的日租房内短期租住。
地共同居住”这一情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求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不是偶尔的、临时性的、短暂性的共居一处,而“通奸”是配偶一方偶尔地与婚外异性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一夜情则更是偶然地发生一次性行为,它们均没有构成“持续、稳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