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想查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
离婚想查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
离婚想查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夫妻之间的离婚在当代社会也是比较常见的了,离婚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不管如何,离婚都不是一件好的事情,下面为大家分享离婚想查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
离婚想查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1
离婚诉讼可以调取微信记录。起诉离婚后,除非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供,否则不会主动查看聊天记录,或者申请调取,但需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
离婚诉讼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必须提供证据才能提起诉讼。警方只有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才会主动获取证据,而离婚是民事案件。即使原告向法院申请,法院法官一般也不会获取微信记录,法官也无权获取被告的通讯记录。
如果与案件有很大关系,您将同意获取电话记录,但内容无法获取,微信一般不会获取,微信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微信作为证据难度较大。这需要了解具体情况才能做出准确的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想查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2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只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三性,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伪造的、复印的、或者是篡改的。也就是说,如果是书面的,必须是原件,如果是电子证据,必须是原始载体。
关联性是指聊天记录与本案当事人是有关系的。合法性是指取得这份聊天记录的手段是合法的。所以,微信聊天记录也是证据的一种,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至于是否有效,必须按照正确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离婚想查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3
一、夫妻打官司离婚可以查对方微信记录吗
离婚诉讼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要打官司就要提供证据。警察是办理刑事案件时才会主动调取证据,而离婚是民事案件,就算原告向法院申请,法院的法官一般是不会去调取微信记录的,况且法官根本没这个调取被告人通讯记录的权利。
如果和案情有很大的关系会同意调取通话记录的,但是调取不了内容,微信一般不会调取,微信的证明力相对比较弱,微信作为证据的难度较大。这个需要了解具体情况了才能作出准确的分析。
二、夫妻离婚孩子判给谁
一般说来,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也就是说,离婚怎么判孩子,取决于以下几方面: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抚养归归属的一个参考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打官司诉讼费怎么计算,打官司费用是多少
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一共三种。
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起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离婚可以要求查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吗?
【法律分析】:离婚可以要求查对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调取。离婚诉讼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要打官司就要提供证据。警察是办理刑事案件时才会主动调取证据,而离婚是民事案件,需要原告向法院申请,法院的法官一般是不会主动去调取聊天记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聊天记录能作为离婚证据吗 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起作用吗
在离婚诉讼中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网络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作为单独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效力一般是比较低的,它被定性为间接证据,不能直接使用。下文为您介绍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情况。
一、网聊属“视听资料”类证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二、网络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在只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如果想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予认定的,但网络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客观真实性。
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关联性。
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比如为了证明男(女)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赌博恶习等等,在聊天记录中应有文字体现,从而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
(3)合法性。
三、网络聊天证据的取得不应侵犯对方或者第三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网络聊天证据一般都是证明爱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性关系、同居、暧昧关系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会对对方提出的网络聊天的证明内容进行否认,而且会对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进行质疑,法院对网络聊天的证据能否采信,还要看有没有其他辅证,现将该问题论述如下:
(1)如果是举证一方与自己爱人的聊天记录,一般情况下公证处会提供公证服务,不会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该证据的取得与视听资料中的录音证据一样,并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也不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2)如果是通过破解自己爱人的密码获取的聊天记录,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主要焦点是针对证据的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问题。
四、如何证明网络聊天记录中网名确系本人
网络聊天一般包括QQ、MSN、飞信等聊天工具,在进行QQ、MSN、飞信等聊天工具注册时,因为没有实行实名制,所以如何证明虚拟的网名确系自己的爱人,这也成了困扰司法的难点问题。
一般情况下,可咨询一下技术人员或网络公司,看能否证明网名和现实的本人一致。另外,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情况下也可以根据聊天的内容进行合理的推测,比如有的聊天内容中会提及一方的真实姓名、手机号、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自己与爱人有什么矛盾等进行间接印证。
以上是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问题,如果你想要把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提交,就要注意以上几点,如果不知道该怎么将网络聊天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港媒曝大S离婚前聊天记录,其中都显示出了哪些信息?
大S虽然和汪小菲已经离婚,但是关于他们之间为何会走到离婚这一步却经常会大众关注。而港媒又爆出了大S在离婚前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记录中透露出了很多重要的信息。一是他们的儿子在听到汪小菲要回来,反应非常强烈,并且希望他回北京,二是大S对生活的一些难处。大S虽然没有说出具体原因,但足见大S和汪小菲之间的婚姻的确出现了问题,所以才会走到了离婚这一步。
汪小菲大S结婚之后,大S就一直在台湾生活,而汪小菲为了妻子,成了那个忙碌的空中飞人。那个时候汪小菲北京台湾两地经常跑,二人婚后不久也有了两个可爱的宝宝。但是从疫情发生会后,汪小菲去台湾的时间就比较少了,但是在这之前,汪小菲的大部分时间的确都是和妻子孩子生活在台湾。
大S所透露的孩子不喜欢汪小菲,其实并不一定是真的讨厌自己的爸爸,而是因为他们之间在一起的时间太少,导致父子两人沟通很少。所以孩子自然是对汪小菲感觉到陌生的。
另外大S也在微信上大吐苦水,感觉自己生活不易。因为疫情发生之后,汪小菲没有办法常常飞去台湾陪伴妻子和孩子,所以照顾孩子的重任就落在了大S的身上在,一个女人要带两个孩子,而且还要长期和老公异地,相信任谁都会有抱怨之情。
这些种种问题也被人猜测是他们结束婚姻的导火索。不管怎么说,能够在一起这么多年,还有了两个孩子,相信曾经的他们肯定是非常相爱的。不过既然他们的婚姻已经结束,而且大S也已经和曾经的男神具俊晔重新在一起了,那么对于汪小菲来说,还是早一点的放下比较好,并且一起共同的抚养他们的孩子。
起诉离婚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可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以微信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法院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但微博、微信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法院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否则网上聊天记录难以作为证据得到法院的采纳。审判中,在离婚案件中,时常有当事人拿着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但很少被法院采纳,一是聊天记录中的身份难以确认,二是即便能够确认身份,也不足以证明现实生活中的婚外情关系,不能作为离婚官司中对方有重大过错的直接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聊天记录是证据吗
在离婚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电子数据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显然,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认证,聊天记录也不例外。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这需要了解具体情况才能做出准确的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
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聊天记录是证据吗在离婚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电子数据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