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可以起诉吗
可以的,要求以下几点
1、微信记录为原始记录,没有任何修改,可载图;
2、电话录音为原始录音,没任何篡改记录,磁带录音,录音电话机录音,电话录音设备录音都可以。
3、证据齐全,日期时间信息都完整,可以起诉
律师有权利查微信聊天记录吗(手机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
科技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手机作为现在社会每个人都必不可少的工具,已经在人们生活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现如今微博、微信、支付宝,这些软件已然占据了现代年轻人的主要社交阵地; 信息化的发展,让人们的一言一行越来越被记录,越来越“雁过留痕”。
凡事都有双面性,它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有时候也会带来很多麻烦。许多人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在网络上上当受骗,或产生经济纠纷。下面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分析
原告小刘主张向被告小王向其借款,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生活中,人们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朋友想自己借钱,出于信任就没有让对方出具借条,只有一些聊天记录,那么,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这类电子证据能否成为“呈堂证供”?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决定进一步细化并圹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自2020年5月1日起,手机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的若干规定定》将于2020年5月起施行,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包括5大类咅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曰志等信息;
(四)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
新规的实施对市民有哪些好处
在诉讼程序中,调查取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
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且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
因此,细化、明确电子数据范围,能有效扩展律师协助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一旦发生纠纷,电子数据让事实变得有据可查。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微信里说过的话,发布的每一条朋友圈都将成为有效证据。提醒大家说话需要谨慎,不确定的话不要乱说哦。
本月起,微信、支付宝迎来“大调整”,出门又要带现金了?
如今国内的消费方式可以说是“一机走天下”,无论是商业广场还是地下超市,甚至是路边煎饼摊上都支持微信和支付宝的扫码付款,这也直接导致了国内民众的身上一般情况下很少携带现金,毕竟用到现金的地方很少,使用现金的也大多是老年人居多。
而央行在官网发布了新规内容,“ 今年3月1日起,个人的收款码禁用于任何经营性服务 ”,这条新规究竟是什么意思?难道民众们之后都不能使用扫码消费了吗?当然不是,新规的整改其实对消费者的影响并不大。
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的相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我国 社会 中使用移动支付的人数规模已经达到8.54亿,占总体网民数量的86.4%;
截止2021年的6月份,我国 社会 中使用移动支付的人数达到8.72亿,相较于2020年12月份增长了约1787万数量,占到总体网民数量的86.3%。
从以上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中国 社会 中移动支付用户的规模是呈逐年递增趋势的。
同时发布的数据还包括截止2020年,在国民常用的移动支付软件平台中,支付宝、微信支付、云闪付占据了榜内前三,使用比例分别为91.0%、92.7%、74.9%。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 国内民众在使用网络支付方式中更青睐于微信 。
由于微信更符合人们日常使用的范畴,所以更多的人会在支付时选择微信支付。然而,根据官方消息称,从3月1日起支付宝和微信平台都将迎来新的调整,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下具体会做出何种调整。
央行官网发布消息称,“3月1日起,个人收款码将禁用于任何经营性服务。”
也就是本月起,无论是大型商户还是小型商户,在进行经营性服务过程中,都不能够使用个人收款码进行收款, 而必须采用统一规定的商业性收款码 。
为什么会做出如此调整?
事实上,移动支付的各大平台为人们提供了相当快捷的支付方式,但同时带来的也有给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有很多的不法分子都在利用跑分平台,在打法律擦边球甚至违反法律的情况下, 通过租用别人收款码,从而将获得的赃款进行合法化处理。
而此次新规的调整,也是为了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严抓严打。
其实这次的新规对大众消费者并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基本的扫码消费方式与之前没有什么差异。既然本次新规的对象是各大商家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收款码,那么自然会对商户的各类经营活动造成一些影响。
新规中所提到的个人收款码不能应用到商业性收款活动中,实质上并不是对支付方式做出了调整, 只是“点名”了个人收款码不可以运用于商业经营 。
而大多数商家所要做的,只是多了一道身份核实的程序。
这里提到的身份核实程序,主要指的是在和特约商户业务的存续期间,如这个商户需要进行商业化的各项交易,那么在交易之前就要进行面对面的身份核实程序。
这表明了商家在之后的经营性活动中,不仅要通过网上平台、智能客服或者是视频,电话等程序进行相应的身份确认, 还需要根据对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类似于提供收款条码等等。
不同于小微型商户的较为繁琐的流程,大型商户的这项身份核实流程操作起来可以说是简单些。这主要是因为很多小型的商户会选择个人收款码,他们考虑到商业收款码的提现手续费问题,这样的做法减少了成本,倒是也不能理解。
但根据新规, 自从3月1日起小型商户也要注意将个人收款码,及时更换为商业收款码的问题了。
但是换个方面考虑,新规的调整虽然表面是收款行为更加“麻烦”了点,但是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到消费者和商家的权益,创建更安全的消费市场环境。新规的调整可以使不法分子钻空子的行为得到有效的防范。
现金网络信息化的快速普及也使得线上交易日益频繁, 但作为消费者,在线上交易时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
在进行网络购物活动时,消费者应该选择规模较大且信誉度比较高的平台。尤其是进行跨国购物时,一定要注意核对相关的官方网址是否正确;在手机购物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下载平台的官方app,必要情况下,查看相关网店的营业执照。
不管是在商业大厦还是一些规模较小的超市,支付都要通过正常的流程安全购买,按规定使用平台提供的正规支付渠道。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不要轻易相信店家所提供的第三方支付码或者支付链接。 尤其是在微商旗下购买东西的时候不要轻易的汇款、转账到私人用户。
现在一些黑心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在支付环节时会刻意诱导消费者前往第三方链接进行支付,轻者从中扣取手续费,损害消费者利益,严重的情况甚至会对消费者的信用情况造成影响。
消费者无论是在线上交易还是在线下交易,都需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的购物凭证,凭证包括 线下的小票、收据以及线上的电子发票、聊天记录、付款界面截图 等等。
新规的调整对于消费者影响不大,而且可以有效地防范一些不法分子的违规行为,更深层次的净化消费者的支付环境, 各类商户只需要注意更换收款码以及相关的身份核实工作即可 。
在如今线上支付日益频繁的 社会 ,不管是作为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该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支付环节注意防范不法分子的诱导,避免对个人利益造成损失。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以成为有效证据吗?
首先明确一点“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会不会被法院采信就很能说了。
为什么“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对于证据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查笔录。
而微信聊天记录就属于“电子证据”。所以说在诉讼中,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仅仅是微信的聊天记录,短信、QQ聊天记录、邮件等都是电子证据。
为什么“会不会被法院采信就很能说了”
证据必须具备三个特征,才能被法院采信——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单从真实性上来说就很难会被法院采信。你要证实这段聊天记录的对方就是你起诉的被告,微信并不是实名制的,所以这需要你得证明。再就是聊天记录中所说的话是否是被告的真是意思表示,他要是说这个微信号在这段时间被盗号了,所有的聊天记录都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那就难办了。
所以说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一种补充证据来使用,但是你要想仅仅依靠聊天记录让法院采信事实的存在,在现实操作中是非常难的。记住:民事官司打的是证据、证据、证据。所以在民事活动中一定留个心眼,留好证据、证据、证据。
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包括5大类咅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曰志等信息
天记录、邮件等都是电子证据。为什么“会不会被法院采信就很能说了”证据必须具备三个特征,才能被法院采信——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单从真实性上来说就很难会被法院采信。你要证实这段聊天记录的对方就
告小刘主张向被告小王向其借款,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生活中,人们会经常遇到这样
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而微信聊天记录就属于“电子证据”。所以说在诉讼中,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仅仅是微信的聊天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