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付宝被诈骗了500元,能追回吗?
支付宝被诈骗,如果时间较短,那追回的几率较大。因为支付宝的钱是要先转到平台,然后才会到个人账户中。
发现被诈骗后,应该马上联系客服寻求帮助。可通过支付宝自助举报或者致电支付宝客服热线95188举报对方账户,支付宝会核实对方账户使用情况,不排除会进行限制,避免他人上当受骗。
然后报警,如果时间没到钱还是可以追回来的,但如果过了这段时间追回难度会加大,甚至难以追回。
虽然报警以后不一定能够立马解决,但是如果大家都报警求助解决,就会让骗子无处可逃。只要对方因为其他的原因出现,警察就有可能抓到骗子,并帮助您依法解决。
扩展资料:
支付宝使用注意事项:
在用支付宝支付货款时,尽量不要用商场或公共场合的WIFI,因为这些公共免费网络的安全性相对较低,一旦用户接入进行付款交易,很容易被黑客盗取密码,尤其是用余额宝或支付宝转账。
要定期查询自己支付宝的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一旦发现有异常交易现象和账单差错,要及时向支付宝或余额宝的安全中心报案。
平时要注意在手机和电脑中安装防火墙和查毒软件,定期查毒清理垃圾,以免手机受病毒侵害和恶意攻击。
加强支付宝的密码保护,为支付宝账户设置密码时要独立(尽量不要与其它密码重复),设置成高安全级别的密码,如果有邮箱、微博及其它网站的登录名与支付宝账户名一致时,其密码一定要不同。
当手机丢失或换号时,要及时挂失,及时解除以前的号码与支付宝的绑定,将新换的手机号码及时重新绑定支付宝。
参考资料:人民网-重庆抓获一支付宝诈骗团伙 半年诈骗10余万元
大学生“刷单兼职”被骗后求助“黑客”又被骗近万元是怎么回事?
2016年12月28日,大学生小华(化名)上网时看到一则招聘网上“刷单”兼职的信息:通过虚拟交易帮商家刷销量和信誉,赚取百分之五左右佣金,交易量越大挣得越多。
添加QQ好友后,对方给小华发来一份包括姓名、银行卡号、支付宝账号等信息的申请表。交了申请表,小华开始做“第一单”,对方随即发来一条包含任务编号、购买数量等内容的链接。小华按提示购买了1件商品,支付了100余元。几分钟后,他就收到返款,除本金外还有5元“佣金”。
尝到甜头后,小华决定继续“完成任务”。购买、返款,再买、再返……任务不断升级,需要购买的商品数量越来越多。
12月29日,当小华完成一笔8000余元的“任务”后,客服突然说系统故障,无法返钱,只有重新“刷单”才能一并返款。
此时,小华虽然觉得不太对劲,但为了拿回本金,只好照做。果然,重新“刷单”后,他就再也联系不到对方了。
眼看1.7万余元要血本无归了,小华却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往常一样向网络求助。随后,他在网上搜索“兼职被骗怎么追回资金”,查询发现可以通过“黑客”追回。
没过一会儿,一名自称是“黑客”的人竟主动与小华联系,说能帮他追回被骗钱款,但小华需要支付2300元的“购买黑客帐号费”和“软件激活费”。
“死马当活马医”,小华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决定“以小博大”,请“黑客”出手帮忙挽回损失。
为了能够尽快追回钱款,小华毫不犹豫就按对方要求,汇过去了2300元。收钱后,“黑客”说需要申请一个新账户,然后用小华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信息新注册了一个网上购物的账户。随后,他又让小华卸载了自己电脑上的相关支付软件,说新账户只能在一个地方登录,否则就会影响到追款顺利进行。
很快,小华就收到一条带有验证码的手机短信,说他有一笔网购消费等待支付。小华赶紧询问“黑客”怎么回事。
“这就是追回来的第一笔钱,过后就全部返回到你的账户……”因为这样一句话,小华立即消除了疑问,对“黑客”更信任有加,并迅速将验证码发给“黑客”。
至12月30日凌晨,短短几个小时,小华的账户就陆续消费了7300元。直到此时,他才如梦方醒。接连两次被骗,小华这才想到了报警。
接到报案,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侦大队和网监中队迅速展开调查,但因“黑客”使用的是虚拟身份和非实名制手机号,案件侦破难度较大。
2017年2月底,经缜密侦查,警方终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踪迹。3月2日,民警赶赴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将正在家中诈骗广东、福建等地受害人钱财的嫌疑人高某抓获。
"扫黄打非"办公布的2017年十大案件是哪些?
1月8日消息,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今日公布2017年度“扫黄打非”十大案件,涉及网络传播淫秽物品、非法出版、假媒体假记者假记者站、侵权盗版等方面。据统计,2017年全国共查办各类“扫黄打非”案件1万余起,其中刑事案件900余起,刑事处罚1900余人。
浙江绍兴“老虎”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17年5月,绍兴诸暨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协调诸暨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经查,2017年2月,方某、戚某等人组织段某某等人开发“老虎”直播平台,赴境外运营该平台,并通过中介在境内招募主播利用该平台、进行淫秽直播。截至案发,该平台累计充值金额780余万元,注册用户108万余人。公安机关共抓获戚某、段某某等运营人员、中介及主播36名,其中包括“黄鳝门”女主播。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浙江绍兴警方查办老虎直播案,2017年10月,专案组赴境外抓捕涉案主犯)
山东泰安“月光宝盒”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17年9月,泰安市、新泰市公安部门破获一起直播平台聚合软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经查,“月光宝盒”平台运营者利用黑客技术破解各类淫秽色情收费直播平台,聚合了“夜狼”等46个直播平台,其中“夜狼”“觅爱”等11个平台大量传播淫秽色情视频。“月光宝盒”平台犯罪团伙有运营、技术人员6名,一级代理商、广告商46名,涉及13个省份、40余个地市,该团伙通过销售会员账号、收取广告费等方式非法牟利1000余万元。公安部门抽调100余人组成48个抓捕小组,分赴23个地市,共抓获54名涉案人员,刑事拘留其中53人。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山东泰安公安机关查办月光宝盒案,图为办案人员审讯犯罪嫌疑人之一平台运营者)
湖南岳阳“狼友”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17年7月,岳阳市“扫黄打非”部门立案侦查一起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经查,岳阳隆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狼友”直播APP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其中包括“水仙二嫂勾引司机”等不雅视频。经营人员不断变换APP名称和下载地址躲避侦查,在“狼友”APP停播后,先后启用“梦幻”“逆境”等直播APP,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公安部门抓获包括公司经营者、运营人员、涉案主播“水仙二嫂”在内的犯罪嫌疑人12名。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湖南岳阳专案组认真分析狼友直播案案情,部署有关抓捕工作)
江苏宿迁王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17年2月,宿迁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经查,自2015年11月起至案发,王某从某科技公司租用7台服务器,开办“78美术网”、“11meitu”、“91luguan”等100余个网站,通过多个广告联盟投放广告,并招募陈某等人将淫秽图片上传至网站提升广告点击量,共上传淫秽图片2万余张。公安部门抓获涉案人员50人,刑事拘留33人,打掉“富投联盟”等非法广告联盟4个,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进入审判阶段。
(江苏宿迁专案组对涉案广告联盟之一的维度传媒公司开展查处)
浙江绍兴“9·11”印制销售非法出版物案。2017年10月,浙江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省公安厅国保总队,指导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破获一起印制、销售非法出版物案。以温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境外网站下载非法出版物,在印刷厂批量印制后通过淘宝网销往全国,累计销售非法出版物10万余册,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目前,公安部门已抓获温某某等犯罪嫌疑人8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浙江绍兴公安办案人员对涉案非法出版物样品和种类进行清点整理)
河南郑州“8·05”仓储非法出版物案。2017年8月5日,河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郑州市、荥阳市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查处荥阳市广武镇一处非法出版物仓储窝点,查获非法出版物93种、22万余册,总码洋1039万元。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河南郑州市执法部门查获发现位于荥阳广武镇的一处非法出版物仓储窝点)
广东佛山“6·27”存储销售盗版图书案。2017年6月27日,佛山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根据举报线索,协调公安等部门查处一个存储非法出版物窝点,现场查获《黄冈小状元》系列教辅等涉案出版物81万余册,码洋1424万余元。仓库负责人李某某、盗版样书提供人刘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广东佛山”6·27“案中,执法人员当日突击查处窝点和印刷厂,查扣非法出版物)
江西九江“1·10”假冒学术期刊诈骗案。2017年1月,九江市、修水县“扫黄打非”、公安部门查处一起假冒学术期刊诈骗案。经查,郭某某、钟某某等人自2016年7月起,开设淘宝网店假冒《中国现代医学》等10余种知名学术期刊编辑部,采取代写论文、伪造学术期刊用稿通知等方式诈骗,非法交易177笔、非法牟利30余万元。办案部门以涉案假冒期刊为突破口,查获一条假冒学术期刊“编辑、出版、印刷、发行”黑色产业链,分别在江西、重庆、北京、河北抓获杨某某等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查证涉案非法经营金额1.2亿余元,捣毁假冒学术期刊非法窝点3处。目前,该案已由公安机关分别以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江西九江“1.10”专案组查获非法编辑部现场)
湖北荆州“6·22”假期刊案。2017年6月,荆州市及公安县“扫黄打非”办公室协调文化执法、公安等部门破获一起假冒学术期刊案。经查,2014年以来,郑某、阳某某招募人员在网络上制作钓鱼网站,假冒全国各大杂志社工作人员,以杂志社名义非法组稿,骗取投稿人“审稿费”、“版面费”。截至案发,被侵权杂志社总计1000余家,受害人1万余名,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2017年8月,郑某、阳某某等10人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已移送起诉,正进一步办理中。
(湖北公安县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时,查缴郑某等人大量私刻的杂志社、编辑部公章)
河北衡水史某某等人冒充记者敲诈勒索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衡水市公安部门侦破一起假记者团伙敲诈勒索案。经查,犯罪团伙成员自2016年3月以来,通过史某某以2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价格办理“中国新闻播报社”记者证,先后驾车流窜至石家庄、衡水、沧州等地作案60余起。公安机关共刑事拘留21人,执行逮捕13人,查实该团伙实施敲诈勒索案件27起、涉案金额32万余元,查扣作案用手机26部,证件、车牌、胸牌等作案工具50余个。部分涉案人员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衡水假记者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指认敲诈勒索现场)
健康安全网法人是谁
你好,是谢沛其。 谢沛其,1972年出生于四川邻水,毕业于中国矿山企业管理学院,中国品牌建设实践百名创新优秀人物、健康中国”先行人物和推动中国健康行业发展贡献人物、推动中国“三农”经济创新发展十大功勋人物,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健康安全网创始人,现任重庆圣勋商贸中心总经理。
犯人每天写日报告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日趋成为社会发展的关键资源。在利益驱使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信息数据安全的行为与日俱增,如淘宝12亿个人数据泄露案件、“暗网”兜售个人信息案件等等,其造成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
基于此,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刑事救济手段在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过程中的重要性,并结合典型的案件,对相关罪名所涉及的手段和争议焦点展开讨论。本文对2016年以来,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犯罪的司法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梳理出围绕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涉及罪名、典型案例及主要争议焦点。一方面为行政机关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提供指引,对于涉刑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一方面也是向企业机构合规建设提供指引,避免陷入刑事风险。
11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现在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方面已基本形成了“民、行、刑”三位一体的新时代安全防护网。当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以国家公权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不受侵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相较于行政、民事立法可以说是走在前列。笔者对近10年来,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相关刑事犯罪的一审判决进行了汇总研究,用数字来展示我国个人信息刑事犯罪保护的发展趋势,并结合典型案例对焦点问题进行总结。
个人信息立法不断完善
为刑事司法救济提供制度保障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的演变
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从以公法保护为主到日益重视私法保护的发展历程。
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中増设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是我国首个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规定。
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新增第253条之一,首次将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规定为犯罪行为,从而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53条之一作了修改:将“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对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作出区分,对于特殊身份主体,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原则。对处理个人信息中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7年5月,针对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二)我国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收集、使用、保管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015年7月,《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将数据安全保障提高到国家安全层面。强调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017年6月,《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其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中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保管和使用进行了更全面的规范。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承担问题,虽然该法主要还是规定了网络运营者违反各种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
2021年1月,《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范围、要求及原则,以及免责情形;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权利,规定信息处理者义务;完善对患者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保密责任等等。
2021年9月,《数据安全法》生效实施,《数据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首次将数据安全全局决策统筹工作升格至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其上位法是《国家安全法》,这一法规确立了“国家核心数据”的概念,与“重要数据”“其他数据”形成责任界定,并且优化了数据出境的规则。
2021年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一整套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弥补以前立法的缺陷。既从我国实际出发,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又充分借鉴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地区的有益做法,体现立法的前瞻性和完整性。
至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形成以《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导的,全领域、多层次的保护体系,构建中国信息及数据安全领域的法律框架。
样本情况及数据分析
(一)从2017年开始爆发式增长
本次检索在Alpha数据库中,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为关键词,获取了自2011年至今的一审刑事裁判文书,共计5624篇裁判文书。以此作为我们本次分析的样本数据,并重点分析自2016年以来,我国个人信息刑事司法保护的发展和趋势。
图表 1涉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数量趋势
通过图表1我们可以看出,侵犯个人信息类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特别是在2017年,成为了我国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关键起点。
因为在这一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启了我国涉个人信息刑事保护新时代。因此从2017年开始,案件增幅速度明显呈现爆发式增长。同时,这也体现出了立法者和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避免法的滞后性,紧追大数据、互联网时代的大趋势,坚决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态度和决心。
(二)案涉地域以沿海发达城市为主
(本次统计将案件涉及的全部犯罪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区均统计为犯罪地,因此犯罪地数据可能大于案件样本总数)
通过对犯罪地统计可以看出,在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类案件中,案发地所涉省市前五名,有四个省市位于我国南方的沿海城市,并且是经济大省江浙沪以及广东省,而另外一个河南省则是我国的人口大省。其中有4223件次涉及到江浙沪地区,可以说,江浙沪会成为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前沿阵地。
该项数据更多的反映出了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类案件中,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案发概率更高。同时对于该类案件的刑事侦查手段和司法裁判也相较于其他地区走在前列,刑事打击力度也相对较大,司法保护力度也会更有成效。
接下来,其他地区将会借鉴江浙沪粤等地区的工作经验,逐渐追赶上来,掀起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新增长趋势。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手段多样,涉及罪名广泛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被告人实施侵犯个人信息的手段是多种形式的。
一种是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客体。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从而转卖、转售获得非法利益。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4476件占据了此类案件的决对多数。
随着信息存储的数字化、数据化以及网络化,更多的被告人采取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方式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不仅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也会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罪等罪名。
另一种是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工具。其目的是利用个人信息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典型的电信诈骗、信用卡诈骗等。我们可以看出采用违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实施诈骗的案件数量有560件。特别是在跨境网络电信诈骗过程中,采用非法获取、购买的个人信息实施诈骗近年来不断攀升。为此,2021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这说明我国已经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提高到了空前的高度。
(四)个罪趋势及典型案例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解释》的发布实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的案件数量大幅提升,2019年达到了峰值,2021年由于大部分案件尚未审结,但是随着当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以及数据安全提升到国家安全的程度上来,未来一段时间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数量仍会持续在较高的水平,但是新增犯罪数量必然会随着监管的加强而逐渐减少,待两三年内存量犯罪案件查办处理后,该案涉案数量将会回落至常态。
典型案例
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私家侦探”非法获取并出售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吕某找到“私家侦探”王某,雇佣王某调查自己的丈夫。在五个月里,王某通过跟踪拍照、查询开房记录、定位手机等方式,获取了吕某丈夫的行踪轨迹、住宿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凭借这些信息,王某从吕女士处先后收取酬金共计6.4万元。
2019年9月,王某被警方抓获,经查,王某在此次案发前,就在从事类似的违法活动。
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0万元,并继续追缴其6.4万元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于接受个人委托,获取并出售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给单一委托人、数据未向不特定群体披露的情形,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确认。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接受吕某的委托实施本案行为,并不能排除其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对于此类“私家侦探”的非法调查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之内。
典型案例
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依法公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相关负责人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融信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天下公司)担任业务员。为了拓展贷款业务,其通过QQ从他人处非法获取信息79921条,其中包括姓名、业主楼号、住宅套内面积、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1940条;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记录、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交易信息588条;包括企业及法人、相关负责人信息73244条;一般公民个人信息4149条。通过QQ提供给他人包括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的信息278324条,其中包含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上户日期、车型、车牌号、车架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1318条;包括姓名、业主楼号、住宅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37条;包括企业及法人、相关负责人信息267580条;一般公民个人信息9389条。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认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应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范围进行实质界定。
首先,从保护法益角度出发,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后将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风险。而对外公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属于向社会公示范围,并没有违背其本人不予公开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类信息的对外公开表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让渡出部分个人权益,概括同意该信息自由流通,保护价值降低。因此,从保护法益角度来讲,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其次,从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划分来探究不同类型信息的内在属性。在公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有相当部分仅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它既不同于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又不同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故不应认定为刑法规范中的公民个人信息。
诈骗罪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特别是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再冒充公检法向其本人、亲友实施诈骗活动,既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又触犯了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此类案件随着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力度加强,严格互联网运营商、服务商监管义务,并且随着个人信息保护的加强,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封堵,该类案件在未来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但是鉴于跨境互联网犯罪打击难度较大,很难在短时间内快速显现成效。
典型案例
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
构成数罪的,依法予以并罚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章某某到广东省河源市租住源城区建设大道德欣豪庭C2栋1201室,准备手机等作案工具并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555条。
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章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汪某某等三人在该租房内,通过拨打章某某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学生个人信息上的家长联系电话,冒充“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工作人员,以获取国家教育补贴款为由,诱骗学生家长持银行卡到ATM机上转账至章某某掌控的银行账户,从中获取钱财。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4392人次,骗取116200元。
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还伙同他人利用同样的手段实施诈骗行为,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807人次,骗取他人钱财近3000元。
2016年12月14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其他3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打击利用互联网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其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章某某等人通过百度及QQ向他人购买学生个人信息,拨打学生家长电话,先后冒充学校及教育局工作人员,以领取学生助学补助金为幌子,骗取钱财,不仅侵犯了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还破坏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系统声誉,社会危害极大。随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的征求意见,此类案件将会持续纳入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被普遍认为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新增该法条目的是单独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确认和定性,加强对帮助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样本数据中,共有47件案件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问题。
在对该类犯罪行为定罪定性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要考虑法条竞合的问题,即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另一方面,案件涉及到的“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典型案例
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出售公民自愿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
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收购电话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通过“蓝牙工作室”网络招聘成为一名“开卡代理”,其以每张60元的价格让其亲朋好友及他人开通了164张手机卡,后再以每张100元至140元不等的价格将164张手机卡卖给“蓝牙工作室”“卓越”“撸撸移动联盟”等微信用户,违法所得共计14430元,其中非法获利4590元。王某某所售手机卡之一被用于诈骗被害人翟某所用。案发后,王某某退出非法获利4590元。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不当,本院认为王某某对外提供的手机卡号均系卡主自愿、真实开通,其并没有侵犯到卡主的个人信息,但其将开通的手机卡号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犯罪,其行为侵犯的客体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而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王某某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相关犯罪
近年来,随着python等计算机语言的快速普及,利用爬虫技术等简单的技术手段便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大量数据,并且随着个人信息数据的价值不断增加,铤而走险采用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数量在2017年以后也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在涉及个人信息数据犯罪方面,以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案件数量增长趋势最为明显。
典型案例
解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辨析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解某某使用“灭天战神”“远程爆破”等黑客软件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将破解的计算机IP地址、账号、密码及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
2017年7月,在天津市东丽区一无名网吧,被告人解大伟使用上述方法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侵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周某某经营的中国移动代办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王某经营的通讯经营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510条,并存储于其百度云网盘中,后将上述个人信息向他人贩卖。
2017年7、8月,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某网吧,被告人解大伟在QQ群内下载“公安数据库”“公安局的裤子”“教育局”“学生数据”等共享文件,并储存于其腾讯微云网盘中。其中“公安局数据库”及“公安局的裤子”文件共含有公民个人信息2342条、“教育局”文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1339条、“学生数据”文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12154条。
2017年7月,在天津市东丽区一无名网吧,被告人解大伟使用上述方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12306网站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及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1653组,并储存于其腾讯微云网盘中。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解大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
典型意义
如何辨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通过网络非法获取的信息中有可能包含公民个人信息,也就是说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在一些情况下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手段行为,所以两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而这种竞合是因“一行为侵害数个独立之法益,致触犯数个罪名,同时具有数罪之性质”。也就是说,两罪之间的竞合由于一个犯罪行为侵害多个法益所在,是想象竞合关系。
但两罪之间又存在诸多不同点,存在实质性差别,成为司法实践中构成不同罪名进行处断的依据。如何根据获取的“个人信息”性质不同,区分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被告人解大伟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12306网站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共计131653组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规则进行处理;其实施的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510条及在QQ群内下载“公安数据库”等文件获取公民信息15835条的行为,与上述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上有所区分,仅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
特殊主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特殊主体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的“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不仅限于公职人员,对于酒店从业人员、互联网运营管理人员等均属于该特殊主体的范畴之内。当前,各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APP的治理是一项急切的工作。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作为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在强监管之下仍然抱着侥幸心理,不切实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放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件的发生,届时受到追诉的不仅仅是具体工作人员,整个企业都有可能陷入刑事风险。
在国家机关的数据保护义务方面,《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也都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典型案例
冯某某受贿案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
罪名适用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8月间,冯某某利用担任某法院执行三庭法官助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社会人员曹某请托,违规使用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工作证件等,多次在中国工商银行知春路支行等多家银行查询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共计300余条,将200余条银行查询结果非法提供给曹某,并因此收受曹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35万元。
2018年7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裁定,即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在案之人民币十一万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的罪名适用问题。冯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滥用职权罪,同时还符合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行为的想象竞合。滥用职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刑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尽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附加判处罚金刑,但考虑到冯力文身份的特殊性,其犯罪行为具有突出的职权属性,因此以滥用职权罪择一重罪处罚。
二是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是否属于重复评价?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密切相关。然而,受贿罪重在惩罚被告人收受财物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损害,滥用职权罪则重在惩处被告人不正当行使职权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两罪虽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性,数罪并罚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
当前,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我国数据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经过多年的沉淀和积累,正处于质变的过程,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元宇宙等依靠数据支撑的产业的持续爆火,各领域围绕个人信息数据争夺的热情在短时间内不会消减。因此,我们认为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在未来几年内仍然会保持较高的水平。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企业而言,仍然要持续关注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法律适用与政策研究,紧紧跟随这个大变革、大发展的时代潮流。
·律师介绍
庞理鹏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党支部书记、执行主任、合伙人
数据合规项目组负责人
策略区块链与数字经济争议调解中心负责人
EXIN数据保护官(DPO)信息安全官(ISO)双认证律师、授权讲师
田浩男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拥有多年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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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13年前制作顶级电脑病毒“熊猫烧香”,后来怎样了?
世界上人口那么多,为什么只有一个马云,只有一个比尔盖茨,那是因为成功之路并不好走,通往成功的道路往往是曲折坎坷的,荆棘密布,没有人可以一条路顺利走到底,天时、地利、人和三者缺一不可,于是人们便开始寻找一条捷径,殊不知这条捷径亦是不归路。
通往成功的道路有很多条,但是却有很多人都走上了歪路,并且一去不复返。普通的相貌,普通的出身,普通的学历,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普普通通的人,却做出了一件令人瞠目结舌的事情。13年前,大名鼎鼎的“熊猫烧香”病毒横空出世,数百万台电脑在顷刻之间便陷入瘫痪,而它的创始人李俊现在如何了呢?
结识雷磊,进入黑客世界
1982年,李俊出生在武汉新洲区一个并不算是富裕的家庭里,从小他并没有展露出什么过人的天赋,父母都不是什么有文化的人。但是他的父母已经给他想好了未来的人生规划,那就是上中专,然后进水泥厂当一个普通的水泥工人。初二那年,正是对新鲜事物好奇的年纪,和同龄的孩子一样,李俊刚开始接触到电脑便成为了网吧的一位常客。之后,李俊如父母所愿进入到了一所中专学校,在学校里面学习水泥工的技术。虽然说是在学校里学习技术,但是因为李俊十分的沉迷电脑,每一天里面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在网吧上网中度过的,在网吧里,李俊了解到了很多关于电脑的东西,认识了各种各样的人,也结交到了带领他日后走入黑客世界的雷磊,从此便走上了一条错误的道路。
病毒“熊猫烧香”诞生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李俊看到了雷磊电脑上的代码,感到十分好奇,便向他询问这些代码是什么,雷磊也毫不吝啬的向他介绍了自己黑客的身份,两个人也迅速的结为了伙伴,一起专心钻研黑客的技术,他们在黑客这条路上越走越远,但两人都没有意识到他们选择的这条路会是一条走上犯罪的道路。李俊从中专毕业了之后,就选择放弃父母给他做的人生规划,没有进水泥厂当工人,而是想要到大城市去成为一名程序员。然而只有中专学历的他找不到任何高薪工作,从武汉当地的一个网络技术职业培训学院退学之后,李俊就把自己整日关在一间小小的出租屋里玩电脑,这个时候的李俊已经想好了自己要做一个什么样子的病毒,只是过了一个月的时间,“熊猫烧香”便问世了。
李俊二次入狱
在研究病毒“熊猫烧香”的过程中,雷磊也参与了讨论,病毒研究成功之后,李俊就把它高价卖了出去,总共获利十多万元,熊猫烧香病毒在当时以出人意料的速度在电脑上传播。当时中国的所有杀毒软件都无法解决李俊研究出来的新型病毒,数百万台台式电脑被感染上了“熊猫烧香”病毒,电视新闻和报纸也开始了大量的相关报道,李俊看见之后开始心慌了,他并不知道“熊猫烧香”危害会这么大。没多久李俊和雷磊两人便被警方抓获归案,李俊当时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4年。李俊出狱之后依旧想成为一名网络安全程序员,但是当时没有一家公司想要他,后来进入了熊猫网络安全公司。2013年,李俊因为开设网络赌场再次入狱。
结语
之前四年的牢狱生活看来并没有带给李俊深刻的教训,而第2次出狱之后,李俊就开始了低调的生活,网络上基本查无此人,相信这次他能痛改前非,利用自己的网络知识做出对人们有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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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属于犯罪行为的想象竞合。滥用职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刑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尽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附加判处罚金刑,但考虑到冯力文身份的特殊性,其犯罪行
为具有突出的职权属性,因此以滥用职权罪择一重罪处罚。二是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是否属于重复评价?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密切相关。然而,受贿罪重在惩罚被告人收受财物的行为对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