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聊天记录,物业公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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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经理随意转发业主微信聊天记录算侵权行为吗

算。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未经过当事人同意,是不允许随意乱发别人的聊天记录,否则,就是侵犯别人的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所以随意转发聊天记录算是侵权行为。

小区道闸砸车,物业责任,物业公司纠结赔偿说我走慢了,我有当时砸车视频,请求各个部门来解决的通话记录

双方都有责任的,区分责任大小。根据具体经过划分责任,如果是物业操作不当,物业有责任,如果是业主自身原因造成的,则业主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在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需要对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没有依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而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只要物业尽了管理职责,对业主的伤害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安全保护义务是小区物业公司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小区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因此,需要根据具体事件进行分析,如果是物业造成的,物业承担。如果是业主原因造成的,业主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江西业主被困电梯20分钟物业失联一事,物业是如何回应的?

每个小区的物业都是需要帮助业主解决一些困难。而可能很多物业都做得不太到位,甚至有一些物业不把业主的反馈当回事,也没有第一时间解决业主的困难,反而还辱骂业主。江西业主被困电梯20分钟,物业失联对于此事物业回应说:当天小区有停电通知,但是停电却延迟,还说又不是死了人,不要扩大影响,还跟人家说你一个外省人不应该跑到南昌耀武扬威。不得不说,物业的回应让人大跌眼镜,实在不是一个物业人员应该有的素质和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并且还对业主进行人身攻击,我觉得物业要受到一定的惩罚。

这件事情的具体事情是这样的,发生在江西赣州,业主乘坐电梯时候,发现被困,而且被困之后立马按报警系统,结果没有用,给物业打电话,也没有人接听。最后没办法打119才被解救出来。而对于此件事情,物业给出回应,但是回应却让人们觉得更加的愤怒,物业人员就可以这么嚣张吗?不把人民的命当命,还说人家是外乡人,是在歧视外乡人人,物业人员怎么有那么大的脸。难道非等死了人,出了事,才能够引起重视吗?不管怎么样,说到底这件事情,物业确实是有一定的责任,并且服务态度也特别的差。

从这件事情中看出物业管理严重不到位。不过我们的居住人也应该要注意,在存物业电话的时候,不要只存物业的座机电话,可以存一下物业人员的手机电话。这样即使断电的情况下,也能够及时向别人求助。在被困之后,如果打别人的电话没有人管,那么就请第一时间打119,多方面的求助,不要让自己困得太久。这次索性没有任何安全问题,电梯被困也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希望大家都够重视吧。

物业不允许业主的同意把业主的电话号码能提供给别人吗?

物业不经业主的同意把业主的电话号码提供给别人是不可以的,属于侵犯或者泄露别人的隐私,可以要求物业赔礼道歉等。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私人领域、活动、信息进行相关支配,排除别人非法侵扰等的一种人格权。聊天记录是其个人通信秘密,除非国家相关权力机关依法调查,其余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将该信息公开。

法律分析

电话号码提供给别人属于侵犯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别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别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别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聊天记录是其个人通信秘密,除非国家相关权力机关依法调查,其余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获知该信息,更不能将该信息公开。隐私权的内容包括: 1、个人生活安宁权。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别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权利主体有权禁止别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诸如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社会关系、信仰、心理特征等。 3、个人通讯保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等内容及方式加以保密,禁止别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1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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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09-23 上午 01:11:20

    、信仰、心理特征等。 3、个人通讯保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等内容及方式加以保密,禁止别人非法窃听或窃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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